時下,一些玩具眼影、腮紅、口紅、指甲油等產品擺上了兒童梳妝臺,深受兒童喜愛。實際上,這類產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產企業生產的僅供玩偶等涂飾用的玩具產品,兒童將這類玩具作為化妝品涂抹在臉上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正確區分化妝品與玩具
化妝品與玩具是兩種不同類別的產品,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簡單來說,施用于人體表面的產品是化妝品,應按化妝品相關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僅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產品并非化妝品,應按照玩具或者其他產品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如果一個產品符合化妝品定義,無論其單獨銷售或者與玩具等其他產品一并銷售,該產品都屬于化妝品。
對兒童化妝品實行嚴格的監管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作為健康相關產品,國家實行嚴格監管。2021年9月,國家藥監局出臺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提出比成人用化妝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生產化妝品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兒童護膚類化妝品,其生產車間的環境要求應當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化妝品上市前應按要求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安全評估資料等技術資料,經注冊或備案后方可上市銷售;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應當遵循“安全優先、必需、配方極簡”原則,且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必要的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化妝品原料使用及終產品中微生物和有害物質的限量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要求。此外,國家對上市后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不良反應監測、風險監測等,以監督其質量安全狀況。
3歲以下嬰幼兒不宜用“彩妝”
依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兒童(3~12周歲,含12周歲)使用的化妝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飾、卸妝等宣稱;而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使用的化妝品,其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也就是說,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不包括“彩妝”這一類別。如果彩妝化妝品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可用,則屬于違法行為。
與成人相比,12周歲及以下的兒童,特別是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皮膚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對外來物質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損害。按照一般玩具標準生產出來的“口紅玩具”“腮紅玩具”等產品中可能含有不適宜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的物質,包括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著色劑等。兒童使用后,可能會刺激皮膚。此外,這類“彩妝玩具”還可能存在鉛超標等重金屬超標的問題。
兒童化妝品標簽上應當標注產品全成分等,國產化妝品應當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特殊化妝品應當標注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進口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2021年12月,國家藥監局發布了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其標簽必須標示“小金盾”;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其標簽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標示“小金盾”。廣大家長朋友在選購兒童化妝品時,關注“小金盾”標志,保障兒童用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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