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府對于化妝品行業的監管法規,已經越來越完善和嚴格。
7月2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重要公告,針對行業比較關注的化妝品標簽標識等相關問題,依據我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逐一解答。
其中一項關于品牌方委托工廠生產產品的標簽問題,引起了行業的熱議。原文如此: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都是法規明確規定的生產責任主體。除此以外,其他與產品生產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以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產品標簽上進行類似標注。同理,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以外的其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標簽標注行為。
眾所周知,自新規落地之后,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均無法成為真正的注冊人或備案人。首先,大部分產品配方都掌握在上游工廠手里;其次是質量安全負責人對于大部分品牌來說都是一將難求,難以滿足新規的各項條件。因此,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在生產產品時,均需要委托其他制造商。
在以往,產品備案并生產完畢之后,除了生產商會在標簽上進行展示之外,品牌方也會在上面“露臉”,這代表著產品的歸屬,品牌的宣傳,非常之重要。在許多備案成功的案例當中,這種方法在過去的確行得通。
事實上,關于品牌方在委托代加工廠生產產品之后,能否以“監制、出品人、聯合研發、經銷商”等形式體現于產品標簽上在過去一直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品牌方與生產方也通常不予關心。而如今,國家藥監局此公告出來之后似乎已然一錘定音,這種方法已經不能用了!
這意味著,所有的化妝品品牌商都必須建立屬于自己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有自己的配方方案,并自己去做注冊人或備案人,從生產,到檢測,再到銷售以及售后都必須躬親力行,這對于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來說,是一件非常困難之事。有專家表示,未來將會有30%左右的企業因此被淘汰!
國家政府坐實這個規定,是為了明確化妝品行業產品的責任主體。事實上,法律本來就已經規定,誰是生產者,誰就是責任主體。
另外,藥監局的解答中也明確表示,產品禁止雙商標。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以外的其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標簽標注行為。
不少行業人士表示,藥監局這項規定明顯是在打擊化妝品行業的“套證”行為。許多生產企業僅以一個產品的名稱去進行特殊化妝品的注冊,獲得特證。然后,再在這個產品上冠以多個品牌名稱。這種“一證多品”的現象,在未來將會逐漸被肅清。
在國家政府對化妝品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之下,許多企業和品牌又該叫苦連天,但也唯有如此,才能讓整個化妝品行業的發展更加規范,更加健康。
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