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兒童化妝品市場消費需求及產品銷量大幅上漲,但在很大程度上仍處于小、散、亂狀態,非法生產、非法添加、非法宣傳以及將兒童化妝品“偽裝”成玩具銷售等違法亂象屢禁不止,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
好消息來了
化妝品行業喜迎新規
《辦法》直擊痛點,將兒童化妝品列為監管重點,有關“兒童”的關鍵詞全文共出現6次,涉及生產許可、標簽標識、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的出臺,有望為兒童化妝品撐起一片清朗、絢爛的天空。
次將兒童化妝品
列入生產許可項目
化妝品生產必須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的企業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條件的,應當在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注”。
這就意味著“未取得兒童護膚類生產許可生產兒童護膚類化妝品”不僅企業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相關人員也可能被罰款、行業禁入,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以玩具冒充兒童化妝品
以“玩具”之名送檢和備案、模糊裝扮類玩具與化妝品的界限、線上線下兜售打著玩具旗號的偽劣兒童化妝品,這些兒童化妝品銷售亂象游離在監管的灰色地帶,極大地威脅著兒童用妝安全。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產品性狀、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防止誤食、誤用。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應當依法標明注意事項,并采取措施防止產品被誤用為兒童化妝品”。
這條規定旨在斷絕不法分子以玩具的標準生產兒童化妝品來逃避監管的非法路徑,并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相契合。
兒童化妝品應在標簽上特別標注
針對某些非法企業通過市場行為將一般成人用化妝品變相宣傳為兒童用化妝品,以逃避更為嚴格的兒童產品注冊準入審查現象。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供兒童使用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關于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這意味著打著兒童化妝品旗號的兒童玩具以及易與食品、藥品等其他產品混淆的兒童化妝品將會受到更加嚴格的管理。
從嚴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兒童化妝品,或者在兒童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均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可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違法成本大大增加,那些喪失道德底線、以兒童為違法對象的企業在嚴格監管下將很難立足。
下一步,隨著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等專門針對兒童化妝品監管的相關法規的正式出臺實施,打著兒童化妝品旗號的兒童玩具以及易與食品、藥品等其他產品混淆的兒童化妝品將會受到更加嚴格的管理,兒童化妝品產業也將逐步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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