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游泳場所納入芝罘區衛生監管范圍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幼兒的身體健康和體能訓練,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了帶幼兒去學游泳,因此幼兒游泳場所成為新興行業。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行業衛生規范,幼兒游泳場所的衛生狀況一直為市民所擔憂。為加強幼兒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管,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我省率先制定并發布了《山東省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該規范從幼兒游泳場所面積、內外環境、水質、空氣質量、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詳細規定了幼兒游泳場所的衛生要求。根據此規范提供的執法依據,芝罘區衛生監督所立即將幼兒游泳場所納入衛生監督監管范圍,將重點專項整治該類場所,為幼兒游泳者保駕護航。
芝罘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提醒幼兒游泳場所經營者和廣大市民,在經營和選擇幼兒游泳場所時應注意以下7點:
1、單項經營(單人單池或多人一池)的幼兒游泳場所面積應不小于25平米,多項經營(單人單池和多人一池)的幼兒游泳場所面積應不小于40平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幼兒活動水面面積不得少于1平米。
2、 幼兒游泳場所單人單池池水應一人一換。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換一次,并有能滿足水質處理要求的水循環和水質消毒、水溫調節設備。泳池水溫宜為34-36℃,游泳時的水質應符合衛生要求。幼兒游泳場所使用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必須取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劑、二氧化氯制劑、臭氧等對皮膚黏膜產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劑及消毒設備。
3、幼兒游泳場所應設有空氣消毒、空氣溫濕度調節、機械通風等設施。室溫宜為26-28℃。幼兒游泳場所應配備體溫計、空氣溫濕度計、pH值計、水溫度計等設備。在幼兒入水前應測量體溫,體溫超過37℃不得入水。幼兒游泳場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一人一換一消毒,并具有相應的消毒及保潔設施。
4、幼兒游泳場所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并建立衛生管理檔案,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應當制定預防傳染性疾病傳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5、 幼兒游泳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和培訓證明后方可上崗;加辛〖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幼兒服務的工作。
6、 幼兒游泳場所應設飲水設備、急救物品。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7、幼兒場所入口處應有明顯“嚴禁肝炎、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等患者進入”的標志。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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