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隱瞞欠巨額債務,導致配偶即使離婚后也得還債。個中的苦楚,非親身遇到不能體會。結婚前和結婚后,了解對象和枕邊人的財務狀況有多重要??
這幾天,一則新聞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
今天晚報君要講兩個真實的故事,
都發生在無錫,
不是血淋淋,
但對故事中不幸的人來說,
卻比血淋淋還疼;
而且,
這樣的不幸人,
你、我、他,
可能就在生活中真切地遇到過。
這不是祥林嫂訴苦,
他們遇到的“晴天霹靂”,
誰也說不準哪天就會降臨,
變成你、我、他的人生噩夢。
至少,
在現有法律條文規定下,
這噩夢無法擺脫,
……
那么將來呢?
誰來給這些不幸人以光明?
結婚26個月,
女白領“被負債”1000萬元
張倩見到記者露出了淡淡的笑容,這名公司中層沒有因近一系列的打擊失去她的風度,“其實你沒有看到我在辦公室里嚎啕大哭,誰也不敢接近、誰都不會安慰的樣子,我已經崩潰過了。”
張倩長得端莊大方,畢業于大學,碩士研究生,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曾經是很多人羨慕的對象。前夫石鵬是經朋友介紹認識,張倩當時覺得對方長得老實、對自己好就夠了。2014年8月張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一段時間張倩住在公婆家,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誰知就是這樣一個“老實人”,把她帶入了深淵。
去年10月1日是張倩生命中翻天覆地的一天。她接到了個債權人的電話,電話中債權人告訴她,石鵬欠下十幾個人的錢款。從那一刻起生活開始墜落,用張倩的話講,不是從天堂墜落到地上,而是直接墜落到了地下。就在前一天,她還花幾萬元買了家電,付了新房子小區全年的物業費。這間新房子是夫妻兩人共同出資購買,已經裝修好,原本計劃過段時間就可以住進去。
張倩的父親看情況不對,在10月8日逼著兩人在傍晚民政局關門前辦完了離婚手續。3天后,石鵬失去了蹤影。
起先張倩認為,石鵬借錢的事她不知道,她也沒用過這些錢,只要說清楚問題應該不大。但隨著法院貼出公告,隨著討債人到單位大鬧,隨著她搜尋各種資料和判例,她發現想得過于樂觀了。“我這才知道有一個‘婚姻法24條’。”
如今,一天沒住過的新房子已經被查封,張倩說,女兒房間里擺放著她親自選的榻榻米,被通知第二天房子將被查封后,她曾獨自在新房子里坐了一整夜,也哭了一整夜。
目前張倩被起訴的案子共有6個,總金額高達1000萬元,“他們只要提供一張借條和一張結婚證,因為這段26個月的婚姻,我就被起訴了”。幸運的是,在公司領導得知她沒有參與借款后,張倩保住了工作,保住了她和女兒的生活來源,但她的工資、公積金等將隨時面臨被凍結的危險。
海歸女陷婚姻噩夢,
被前夫債務逼出抑郁癥
比起張倩,劉英的境遇更為困窘。劉英原來家境優越,在結婚前,家里老早就給她買了兩套房子。劉英在國外留學近10年,回國后她遇到了經營工廠的李天。本來以為遇到了良人,可是結婚沒多久,她就發現李天謊話連篇,不僅虛報資產身價,而且還隱瞞了結過婚、有一個孩子的事實。劉英備受打擊,但這還只是噩夢的開始,在劉英懷孕五個多月的時候,李天突然像變了一個人,開始夜不歸宿,回來后還不時對她家暴。劉英報警求助過多次,巨大的生活反差、各種意想不到的困境,讓她患上了抑郁癥。生下孩子后,她偶爾到廠里幫忙,但始終沒法正常規律地工作,中間她去應聘過兩家單位,也都沒有成功。
在結束4年的婚姻后,劉英以為婚姻噩夢結束,可以重新開始生活了,沒想到前夫對她糾纏不休,她還收到了4張法院傳票。前夫名下沒有資產,上百萬的債務就等著她來還。現在,劉英兩套婚前的房子全部被查封,她因為生病沒有工作,只能依靠母親生活,至今還在服用治療抑郁癥的藥物。
劉英說,在國外夫妻個人財產是受到保護的,她回國后并沒有考慮到要保護自己的財產等問題,好不容易進入了前夫的生活圈,千想萬想也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之前她因為顧及面子,不肯說自己的遭遇,后來同學以及國外的朋友知道后,都非常驚訝,表示不敢相信。
聞者淚奔:
好的年華都用來打官司了……
劉英和張倩在深陷迷惘和痛苦的時候,加入了一個“24條公益群”,她們在那里遇到了和自己有同樣遭遇的人,對“24條”以及自己該做什么有了更多認識。和一開始相比,她們的情緒和想法發生了變化。
張倩剛發現自己要連帶為前夫還巨額債務時,她徹夜失眠了。她白天拼命工作來麻痹自己,一個原本非常開朗的人,也不得不在重壓下選擇去做心理治療,也曾在蠡湖大橋上站了許久,后是老父親把她拉了下來。
半夜看著只有1歲半大的女兒安靜的睡容,張倩眼淚會嘩嘩地流。有一次她幫女兒洗腳,女兒突然叫出一聲“爸爸”,張倩頓時淚崩,她不知道以后要怎么把事情真相告訴女兒。張倩說,自從被背上債務,她都不敢從單位正門上下班,下班后要繞一圈才回家,進了電梯會故意按很多樓層按鈕,就是怕住址被發現。可討債的人終究找上了門,甚至拿她女兒的人身安全做威脅要她還錢。而張倩一次對討債人發怒,也就是對方聲稱要盯住她女兒父債子償的時候。
“女子本弱,為母則強。”張倩表示,為了孩子她會堅持下去,并努力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低。而劉英目前也在積極地治療,她表示不僅要為自己考慮,也要為兒子和母親考慮,堅強地活下去。
劉英和張倩都只有30多歲,在她們看來,一段不幸的婚姻已經是一個情感創傷,巨額的債務更加深了她們對婚姻的恐懼感。這輩子她們都不敢結婚了,并不是害怕再遇到“渣人”,而是不知道什么時候還會有債務冒出來,如果再結婚那就等于害了別人。
結束采訪時,張倩長嘆了一口氣,“好的年華都用來打官司了……”。
(注:為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24條”婚規是什么?
在一些要求離婚男女共同負擔債務的判決書上,有這么一行字:《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這就是坊間俗稱的“24條”婚規。
“24條”字數不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4條”是如何誕生的呢?據了解,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起施行。因為當時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案例,一些人欠了大筆債,然后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來規避債務。為了保護欲哭無淚的債權人,“24條”應運而生。
不過近幾年出現了一種新的情況,這幾句話意味著,只要舉不出證據,只要錢是之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那么就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而往往令人措手不及的是,真正借錢的一方有些逃跑了,有些名下毫無資產可查,那么債主就會把矛頭都指向前配偶。張倩和劉英就是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可怕,數據背后多少悲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數據來源:“24條公益群”實名調查
人們也許會說,
結婚前和結婚后,
對身邊另一半的資產情況不清楚,
這樣的人屬于“不聰明”。
但事實不是這樣,
他們中,
80.6%受過高等教育,
其中6.8%為碩士以上高學歷,
他們中,
不僅有大學教授、法官、律師、
記者、醫生、教師,
還有企業高管、公司白領等。
他們的境遇是悲慘的,
76.3%的“被負債”者欠款大于50萬元,
其中55.2%大于100萬元,
73.8%的人在房產被執行、
工資被凍結的境況下,
依然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
同時無法得到前配偶提供的任何撫養費。
更加不幸的是,
69.6%人所欠債利息高于國家利率4倍以上,
38.3%的涉案借款用于惡意揮霍,
26.4%用于“養小三”。
77.8%的惡意舉債方資不抵債或惡意逃債
……
現在,我們能做些什么?
晚報君注意到,
“24條”婚規的爭議性并不是近才爆發,
去年就有法律研究者撰文,
專門梳理過其問題所在。
(論文很長,截取部分)
今天江蘇省律師協會的公眾號發文
貼出了高人民法院院長信箱的一封回復
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
如你所言,社會上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有不同的認識,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該條司法解釋的建議。但你來信中只提出該條司法解釋“有悖于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為司法權力尋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卻并無對該條司法解釋的具體批評和修改意見。雖然引用了不少業內人士的文章標題,卻無法從中看到你本人的見解。現針對你的建議答復如下:
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規定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解讀出的含義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該約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胡康生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一書中的相關解釋是:“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至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債務,或個人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還是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都適用本款的規定。”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目前,現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普遍原則。現實中多數中國家庭實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較少。既然結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辦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基本內容。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債權人持夫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的憑證,要求這對夫妻還債,除非債務人認可是個人債務并有能力用其個人財產償還,否則,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人的配偶抗辯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成功的意義在于,如果其有婚前個人財產,則不以個人財產還債,如果其離婚,則不必繼續還債。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對債務的清償要負連帶責任,且不僅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離婚、債務人死亡,均不能成為免除其原配偶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一方面對于夫妻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等于是要求其證明一種主觀狀態。如果將債務人向其配偶告知舉債情況視為一種行為,則沒有告知就是沒有行為,要求對于不存在的行為證“無”,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因此,債務人的配偶只能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這種證據對于債務人的配偶來說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實踐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分配給債權人則更不合理。
我們認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都是處理夫妻債務的法律依據,但兩者規制的法律關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債務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應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進行認定。同時,在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但書”的兩種情形外,如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學理論界的觀點不盡一致,司法實踐中也仍然存在不少問題。2014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過函復,基本內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由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序來認定,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復雜,實踐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我們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同時,在下一階段工作中,高人民法院將認真對待并積極吸收采納社會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深入探索審判實踐中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有效途徑和方法;通過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加大對下審判指導力度;通過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發布,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一司法裁判尺度;通過加大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打擊力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不幸的人,
希望借每年全國兩會前征集民意時,
能夠有人大代表聽到他們的聲音,
通過修改司法解釋,
把他們從痛苦的噩夢中解救出來,
現在高人民法院的回復,
可以說讓他們看到了希望!
來源:江南晚報 (ID: jn88300000)
在線咨詢